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王士瑋
債 務 人 王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士瑋於民國92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王祥生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
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
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29,181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1 年3 月24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 年09月24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68,00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
清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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