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210號
PCDV,106,司促,35210,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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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王士瑋
債 務 人 王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士瑋於民國92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王祥生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
   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
   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29,181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1 年3 月24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 年09月24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68,00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
   清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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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