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157號
PCDV,106,司促,35157,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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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57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債 務 人 城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伍佰玖
  拾肆元,及其中捌萬零肆佰元部分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聲請人逾上開範圍之利息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聲請人請求
  本金逾80400 元部分,已係原債權之利息及違約金,即不得
  再據以請求法定利息,該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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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