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2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毓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毓華於民國94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
計息,詎料債務人陳毓華僅繳納本息至96年4 月12日止,
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63,989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規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2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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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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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毓華 │自民國96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63989 │ │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毓華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989 │ │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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