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123號
PCDV,106,司促,35123,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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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2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毓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毓華於民國94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
   計息,詎料債務人陳毓華僅繳納本息至96年4 月12日止,
   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63,989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規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毓華  │自民國96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63989 │     │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毓華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989 │     │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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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