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111號
PCDV,106,司促,35111,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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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張恆誌
債 務 人 李宗倫
債 務 人 黃筱雲
一、債務人李宗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下同)ㄧ○
  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黃筱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李宗倫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李宗倫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
  ,由一般保證人黃筱雲付清償債務之責。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
  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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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