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021號
PCDV,106,司促,35021,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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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021號
債 權 人 蘆洲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債 務 人 葉依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亦無法定代理人之用印
  或簽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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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