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021號債 權 人 蘆洲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債 務 人 葉依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未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亦無法定代理人之用印 或簽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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