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010號
PCDV,106,司促,35010,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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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0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童宥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童宥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491
  00933488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0日止累計50,843元正未
  給付,其中47,393元為消費款;2,250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
  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0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童宥翔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19550 │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童宥翔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27306 │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童宥翔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37元 │     │1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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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