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935號
PCDV,106,司促,34935,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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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9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向屏華
債 務 人 黃安慈
債 務 人 黃雲良
債 務 人 沈永華
一、債務人沈永華黃安慈黃雲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安慈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1年11月間邀同債
  務人黃雲良沈永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7,910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安慈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雲良沈永華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49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永華、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17910│安慈、黃雲│月1日起   │      │       │
│  │元  │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永華、黃│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7910│安慈、黃雲│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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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