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9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向屏華
債 務 人 黃安慈
債 務 人 黃雲良
債 務 人 沈永華
一、債務人沈永華、黃安慈、黃雲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安慈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1年11月間邀同債
務人黃雲良、沈永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7,910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安慈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雲良、沈永華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49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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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沈永華、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17910│安慈、黃雲│月1日起 │ │ │
│ │元 │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永華、黃│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7910│安慈、黃雲│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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