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882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耀進
債 務 人 曾德山(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 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死亡,依首開法 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