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8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
債 務 人 巫昶毅
債 務 人 謝明芳
債 務 人 巫進修
一、債務人巫進修、巫昶毅、謝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巫昶毅前就讀私立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謝明
芳、巫進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0,035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巫昶毅自民國106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16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明芳、巫進修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48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巫進修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4,168│、巫昶毅 │6月01日起 │1月20日止 │一五 │
│ │元 │ 、謝明芳├──────┼──────┼───────┤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1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巫進修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168│、巫昶毅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謝明芳│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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