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811號
PCDV,106,司促,34811,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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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8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周妍汝
債 務 人 周子欽
一、債務人周妍汝周子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
  陸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妍汝前就讀國立海山高工邀同債務人周子
     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7,907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妍汝自民國106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6,64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子
     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48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妍汝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46,646│、周子欽 │7月01日起  │1月20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1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妍汝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46│、周子欽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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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