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6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王世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捌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已結算未清償之利息參仟
伍佰貳拾元,及違約金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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