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4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春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春延於民國83年8 月4 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
月25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債權人
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
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300 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400 元,逾期三
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500 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債務人劉春延自民國83年8 月4 日起至民國106 年11月25
日止結帳共計6,237 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4,900 元、
利息137 元、違約金1,200 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4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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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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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春延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900元│ │1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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