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242號
PCDV,106,司促,34242,201712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4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春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春延於民國83年8 月4 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
   月25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債權人
   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
   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300 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400 元,逾期三
   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500 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債務人劉春延自民國83年8 月4 日起至民國106 年11月25
   日止結帳共計6,237 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4,900 元、
   利息137 元、違約金1,200 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春延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900元│     │1月26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