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許傳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傳明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106 年11月19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⑴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70,979元(約
定條款第6 條)。⑵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請求利率
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
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344 元(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⑶逾期費用:1,200 元(約定
條款第15條第5 項)。⑷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 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
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423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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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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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許傳明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0979 │ │11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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