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17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債 務 人 林哲名(原名:林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貳佰貳拾玖
元,及其中柒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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