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176號
PCDV,106,司促,34176,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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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17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債 務 人 林哲名(原名:林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貳佰貳拾玖
  元,及其中柒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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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