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八號
反訴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反訴被 告 陳再發
張銘群
梁新明
反訴被 告 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一六0號九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就反訴部份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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