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3718號
TCDV,88,訴,3718,2000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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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八號
  反訴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反訴被 告 陳再發    
        張銘群    
        梁新明    
  反訴被 告 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一六0號九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就反訴部份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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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