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林春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壹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