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933號
PCDV,106,司促,33933,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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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林品瑄
債 務 人 林木水
債 務 人 蔣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肆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緣債務人之一即借
   款人林品瑄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林木水
   蔣美美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
   )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
   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255,200 元,依放款
   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
   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
   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
   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
   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
   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
   %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
   時亦同,目前利率為年息1.15%。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
   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⒈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
   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
   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⒉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
   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⒊查債務人自民國106 年7 月29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
   於106 年7 月29日前繳納106 年6 月29日至106 年7 月28
   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6 年
   6 月29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230,468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債權人業於106 年11月21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
   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
   款之日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
   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
   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至於債務人林木水蔣美美為就學
   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木水、林│自民國106年6│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230468│品瑄、蔣美│月29日起  │1月20日止  │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木水、林│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0468│品瑄、蔣美│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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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