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806號
PCDV,106,司促,33806,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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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0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洪順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
  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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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