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3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虹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陸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
九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九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七一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四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虹瑋於民國101 年07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3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
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19計算
,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 倍(惟以
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
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6 年08月24
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93,648元,及前述約
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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