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610號
PCDV,106,司促,33610,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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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張棋樺
債 務 人 張榮容
債 務 人 楊麗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棋樺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張榮容楊麗虹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135,63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棋樺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35,13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榮容楊麗虹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
  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棋樺、張│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5132 │榮容、楊麗│月1日起   │      │       │
│  │元  │虹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棋樺、張│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132 │榮容、楊麗│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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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