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鄧惠文
債 務 人 鄧巧鈴
債 務 人 李雪鳳
一、債務人李雪鳳、鄧巧鈴、鄧惠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鄧惠文前就讀亞洲大學時,96年08月17日邀
案外人鄧志經及債務人李雪鳳為連帶保證人並於101年6月21
日邀債務人鄧巧鈴為新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22,306元整,並約定
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
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6年6月1
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鄧惠文自106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272,5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李雪鳳與鄧巧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增補約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雪鳳、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72548│巧鈴、鄧惠│6月01日起 │ │ │
│ │元 │文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雪鳳、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2548│巧鈴、鄧惠│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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