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許靜如
債 務 人 吳明儒
債 務 人 吳宗穎
債 務 人 吳張秋金
一、債務人吳宗穎、吳明儒、吳張秋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零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明儒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吳宗穎及
吳張秋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086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明儒自106年6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8056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宗穎及吳張秋金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宗穎、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0562 │明儒、吳張│0月12日起 │ │一五 │
│ │元 │秋金 ├──────┼──────┼───────┤
│ │ │ │自民國106年5│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月23日起 │0月11日止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宗穎、吳│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562 │明儒、吳張│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秋金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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