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政曄
債 務 人 李筑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天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務人係原
債務人李天錫之繼承人,已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
第5 號聲請限定繼承事件中,於98年4 月6 日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故債務人僅於所繼承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債權
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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