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北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英俊
債 務 人 陳仁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零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