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6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債 務 人 鄭雅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伍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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