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572號
PCDV,106,司促,32572,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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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72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債 務 人 樊宸
法定代理人 鄭重
一、債務人樊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樊開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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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