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周宏一
債 務 人 周茜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貳仟壹
佰貳拾捌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周宏智已於
106 年11月4 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故債權人對其之聲請
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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