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李啓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柒佰貳拾肆
元,及其中叁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啓鳳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3569-6316-8334-1506 )之信用卡使用,依
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
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啓鳳自106 年2 月15日至106 年8 月21日共消費
簽新臺幣(下同)39,665元,但於106 年7 月18日後即未
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
41,72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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