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822號
PCDV,106,司促,31822,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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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22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泰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渤清
代 理 人 林靜蘭
債 務 人 謝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柒萬叁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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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