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22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泰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渤清
代 理 人 林靜蘭
債 務 人 謝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柒萬叁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