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楊福生即楊福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零玖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柒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
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肆拾壹元,及
其中貳萬陸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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