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662號
PCDV,106,司促,30662,2017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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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62號
債 權 人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債 務 人 陳建宏
債 務 人 陳汶堉
一、債務人陳建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汶堉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汶堉發支付命令部分,經
  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陳建宏簽立之預借手續費據影本,
  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陳汶堉之債權存在,且該債權成立時,
  債務人陳汶堉為年僅十歲之未成年人,實難認其意思表示有
  完整之法律效力,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對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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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