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62號
債 權 人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債 務 人 陳建宏
債 務 人 陳汶堉
一、債務人陳建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汶堉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汶堉發支付命令部分,經
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陳建宏簽立之預借手續費據影本,
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陳汶堉之債權存在,且該債權成立時,
債務人陳汶堉為年僅十歲之未成年人,實難認其意思表示有
完整之法律效力,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對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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