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005號
PCDV,106,司促,30005,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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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005號
債 權 人 朱玉光
債 務 人 張文良
債 務 人 林夏櫻即寬達工程行
一、債務人林夏櫻即寬達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文良之聲請駁回。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登
  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因督促程序送
  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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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