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3號
抗 告 人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寬和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裁罰
)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13日106 年度司字第33
號所為罰鍰裁定,認有不服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
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7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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