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陳友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
訴字第8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上訴人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新台幣(下同)壹佰零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
部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至於請求開立
服務證書部份,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
佰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
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壹萬壹仟零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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