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林益賢
相 對 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經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45,000元在案,惟相 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 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 內容為:「■成立,成立原因:1.(略)。2.(略)3.資方 同意給付45,000元(20日預告工資30,000元及10日特別休假 未休工資15,000元),資方分兩期給付,第一期應於106 年 12月10日前給付10,000元及第二期應於107 年4 月10日前給 付35,000元,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資方 應於每期到期日前逕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4.(略)。 5.(略)。」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院 卷第2 至3 頁)。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相對人尚有工資 45,000元未給付等情,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