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王廷嘉
相 對 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20日預告工資33,333元及12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0,000元,共計53,333元,資方並分兩期給付,第一期於106年12月10日給付10,000元及第二期於107年4月10日給付43,333元,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利息,資方應於每期到期日前逕匯入勞方原領之薪資轉帳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9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53,333元,惟相對人迄今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 20日預告工資33,333元及12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0,000元, 共計53,333元,資方並分兩期給付,第一期於106年12月10 日給付10,000元及第二期於107年4月10日給付43,333元,一 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利息,資方應於每期到 期日前逕匯入勞方原領之薪資轉帳帳戶」之調解成立,惟相 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6年9月29日新 北府勞資字第1061818291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 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預告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共53,333元 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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