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134號
PCDV,106,勞執,134,201712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施嘉怡 
相 對 人 成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紹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經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退休金共計新臺幣(下同 )119,000 元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指派調解 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雙方合意:相對人應給 付申請人119,000 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 上述和解金款項119,000 元,相對人應於106 年10月31日給 付申請人4 萬元、106 年11月30日給付申請人4 萬元,106 年12月29日給付申請人39,000元,分3 期給付,上述金額應 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4.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 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 止。5.(略)。」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 本院卷第2 至3 頁)。惟相對人未依協議為履行,已視為全 部到期,相對人尚有119,000 元未給付等情,堪信屬實。是 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成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