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反訴 原告 資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吳仁翔律師
反訴 被告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零玖拾叁
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
貳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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