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上 訴 人 大洋染整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 張炎 張登 張林梅英(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森榮(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慧卿(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麗卿(張水本之繼承人) 黃金姒(張錫琛之繼承人) 張君澤(張錫霖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雅玲(張鍚霖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邵陳美池(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儀娘(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揚威(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英豪(邵達誠之繼承人)被上訴 人 蕭汝祥 魏金川 游許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貳仟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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