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5年度,10號
PCDV,105,訴更一,10,2017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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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大洋染整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
      張炎
      張登
      張林梅英(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森榮(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慧卿(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麗卿(張水本之繼承人)
      黃金姒(張錫琛之繼承人)
      張君澤(張錫霖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雅玲(張鍚霖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邵陳美池(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儀娘(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揚威(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英豪(邵達誠之繼承人)
被上訴 人 蕭汝祥
      魏金川
      游許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貳仟參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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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洋染整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