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07號
PCDV,105,訴,2007,2017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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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上 訴 人 林燕慧
送達代收人 吳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于範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請求
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
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伍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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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