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遲佑成
遲巧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被 告 徐凌歡
訴 訟 代 理 人 王雅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