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原 告 蘆洲保和宮
法定代理人 李重信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
被 告 李添發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廖永送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李崇譽
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律師
複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被 告 李素秋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李秋蓮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蘆洲市保和宮」之記載,應更正為「蘆洲保和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之寺廟名稱為「蘆洲保和宮」 ,有新北市寺廟登記證在卷可按。茲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原告聲請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