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64號
PCDM,106,附民,864,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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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64號
原   告 鄭進在 
      陳張春芳
      謝懷萱 
      楊玉梅 
      江麗淑 
      陳麗蕙 
被   告 蘇玉燕 
      黃佩青 
上列被告蘇玉燕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4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 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蘇玉燕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下午言詞辯論終結,有當日審判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 稽,原告等人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6 年12月26日始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所蓋用之本院收 狀戳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 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蘇玉燕依法提起上訴,原告等人 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蘇玉燕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 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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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