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6年度,75號
PCDM,106,自,75,2017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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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75號
自 訴 人 全世明
被   告 陳西田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竊佔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之,前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向自訴人為合法送達,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自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委 任律師為本件自訴代理人,顯已逾命補正之期間,爰依上開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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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