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華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華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華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 年8 月確定,於民 國103 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22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 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2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09 號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42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095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㈡再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62號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889 號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10月、6 月確定;又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346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 104 年度聲字第2738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7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6 月 6 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 106019093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