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清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清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顏清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 27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6 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 ①105 年度審易字第6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② 105 年度易字第5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105 年度審簡字第2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①至 ③案,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④105 年度審易字第4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 年7 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有期徒刑合計1 年11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 2122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