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仲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仲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 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2 之宣告刑應補充「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且於附表所示之 日期確定,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2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不 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 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 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