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094號
PCDM,106,聲,5094,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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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仁評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
度執聲付字第8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仁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仁評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06 年12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 度易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102 年3 月26日 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緝字第5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4 年5 月21日確定;再因侵占案 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易緝字第8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 月,並於105 年5 月16日確定;上揭三案,再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84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另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並於105 年5 月2 日確定,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680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 度易字第5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105 年6 月17 日確定。嗣受刑人於105 年2 月24日入監執行後,經接續執 行上開應執行刑,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6 年12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3591 號函、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孫少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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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