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五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甲鎮○○路四十六號
法定代理人 鍾弘治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 設台中縣大甲鎮幼獅工業區○○路十二號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榕煌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伸港鄉○○村○○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許裕仁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四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丙○○應連帶給付乙○○○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八十五 萬七千七百二十四元,給付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四十二萬七千四百 零三元,給付丁○○○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二十六萬五千八百三十八元,並自八 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丙○○連帶負擔。其陳述略稱:被告丙○○與被告戊 ○○共謀自八十九年二月至五月間陸續向原告三家公司購買貨物,惟未支付貨款 ,詐騙原告三家公司財物,並以脫產及倒閉手段逃避債務,使原告等人求償無門 ,故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等語。
二、被告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詐欺一案(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四四號),業經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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