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7699號
PCDM,106,簡,7699,201712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絲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7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絲雨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名、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黃絲雨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已於103年6月18日 修正公布,並於103年6月20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1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 元以下罰金」,是該條項修正後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經比 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 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皆應適用行為時法 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就上 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 利用不知情之國泰人壽對保人員吳怡佩遂行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偽造被害人「楊 麗珍」署名、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辦 理貸款,竟冒用被害人名義為借款人,造成被害人及國泰人 壽之權益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嗣經被 害人於偵訊時表達不予追究之意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



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 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名 共9枚、印文共15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 被告所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文件6份,業經被告持以行使交 付予國泰人壽收執,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上開文書經核 亦非屬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10條之3,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128號
被 告 黃絲雨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金寧鄉湖下142之2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絲雨楊麗珍之女,竟未經楊麗珍同意或授權,即拿取楊 麗珍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2 樓」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楊麗珍之身分證、存摺及印鑑 等物,並委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假冒楊麗珍,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正隆 廣場旁之全家便利超商,向不知情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對保人員吳怡佩辦理抵押貸款,並由 前開假冒楊麗珍之女子於如附表所示文件,偽造如附表所示 之楊麗珍署名、印文後,交付予吳怡佩而行使之,並向國泰 人壽貸得25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楊麗珍、國泰人壽。嗣因 楊麗珍於102年7月間收到國泰人壽寄發之貸款催繳通知單, 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絲雨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楊麗珍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吳怡佩於偵查中證述之內 容相符;並有上開土地、建物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泰 人壽借款申請書、中長期貸款借據、國泰人壽客戶資料表( 借款人專用)、匯款同意書、土地、建物改良物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 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 項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生效, 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上列修法涉及刑度變更,自 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本案若適用舊法及刑法施行法第1條 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若適用新法,法定刑 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前揭規 定,本案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與上 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告訴人署名、印文之 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 情之吳怡佩以遂行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請論 以間接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財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名及印文 ,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 景 舜
附表:
┌─┬────────┬────────┬────────┐
│編│ 文件名稱 │欄位名稱 │偽造之署名、印 │
│號│ │ │文數量 │
├─┼────────┼────────┼────────┤
│ 1│中長期貸款借據 │立據人親簽及蓋章│署名、印文各1枚 │
│ │ ├────────┼────────┤
│ │ │影本簽收欄 │印文1枚 │
│ │ ├────────┼────────┤
│ │ │借款人簽章處 │署名、印文各2枚 │
│ │ ├────────┼────────┤
│ │ │立約人 │署名、印文各1枚 │
│ │ ├────────┼────────┤
│ │ │擔保物提供人 │署名、印文各1枚 │
│ │ ├────────┼────────┤
│ │ │本件借款約定書借│署名1枚、印文2枚│
│ │ │款人 │ │




├─┼────────┼────────┼────────┤
│ 2│國泰人壽客戶資料│借款人簽章 │署名、印文各1枚 │
│ │表(借款人專用)│ │ │
├─┼────────┼────────┼────────┤
│ 3│匯款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簽章 │署名、印文各1枚 │
├─┼────────┼────────┼────────┤
│ 4│土地、建物改良物│義務人、義務人兼│印文3枚 │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務人、訂立契約│ │
│ │ │人 │ │
├─┼────────┼────────┼────────┤
│ 5│土地登記申請書 │備註、義務人兼債│印文2枚 │
│ │ │務人 │ │
├─┼────────┼────────┼────────┤
│ 6│國泰人壽借款申請│借款人 │署名1枚 │
│ │書 │ │ │
└─┴────────┴────────┴────────┘

1/1頁


參考資料